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392号
被告人凡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67********,汉族,初中,农民,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村委**庄**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凡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凡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太和县倪邱镇卫生院北侧开展镶牙、补牙医疗活动。太和县卫生**委员会于2019年5月10日、11月7日以太卫医罚(2019)50号、72号对凡绍献两次行政处罚。2020年4月2日,太和县卫生**委员会发现凡某某仍在非法行医。2020年5月15日,侦查员对凡某某依法传唤时,发现凡绍献正对马集乡村民王某某开展诊疗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太和县卫健委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到案经过说明等书证;证人王某某证言;被告人凡某某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凡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凡绍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凡绍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震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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