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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凡某甲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凡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街道**庄**号。被告人凡某甲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凡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凡某甲酒后驾驶号牌为皖******的白色江铃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临泉县城关镇光明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到教育路与光明路交叉口北2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凡某甲静脉血中乙醇浓度为181.4mg/100ml,系醉酒驾驶。

被告人凡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凡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检查笔录;

6.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凡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凡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凡某甲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陈坤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凡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临泉县**街道**庄**号。

2.案卷2册,内含光盘2张;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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