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刀家荣,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21964********,傣族,专科文化,普洱市公安局副调研员,云南省宁洱县人,住普洱市思茅区**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普洱市监察委员会依法留置,于2020年6月18日被普洱市人民检察决定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普洱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刀家荣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20年6月18日将案件交由本院办理。2020年7月2日,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以被告人刀家荣涉嫌非法持有、私藏弹药罪向思茅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后思茅区人民检察院报请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普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8日将该案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收到案件材料。本院受理后,将上述案件并案审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08年至2019年11月,被告人刀家荣在担任普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防暴支队政委、特警支队政委和副调研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向阿某某、余某某和云南某某甲公司索要财物共计人民币157791元(其中索要未遂35000元)。
(一)2011年5月至2014年9月,刀家荣任普洱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政委期间,多次以赞助款名义,向普洱市某某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某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阿某某索要人民币97960元,据为已有。
1.2011年5月,刀家荣用一张内容为某某乙公司购买普洱某某丙公司水泥、金额为18240元的普通增值税发票(发票编号0023****),向阿某某索要得18000元。
2.2014年8月,刀家荣用五张内容为某某乙公司购买普洱某某丙公司水泥、金额共计为29960元的普通增值税发票(发票编号0015****、0015****、0015****、0015****、0016****),向阿某某索要得29960元。
3.2014年9月,刀家荣以赞助款的名义向阿某某索要得现金50000元。
(二)2007年3月,云南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现云南某某甲公司)因涉嫌偷税被普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时任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刀家荣借机于2008年至2017年期间,分27次向云南某某甲公司索要茶叶共计271.609公斤,价值24831元,据为已有。
(三)2019年11月,刀家荣帮助余某某调动工作后,向余某某索要35000元好处费,余某某准备好钱后,因刀家荣被普洱市纪委市监委立案审查调查,致35000元未能交到刀家荣手中。
二、普洱市监察委员会在办理刀家荣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一案过程中,专案组办案人员于2019年12月19日依法对刀家荣位于普洱市思茅区**路**号**幢**单元**室的住所进行搜查时,从其书房内查获疑似子弹140发。经普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140发子弹是一九五一年式7.62毫米手枪弹,是军用子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3张;2.书证:户口证明、前科劣迹查证说明、线索移送函、留置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扣押财物过程记录、扣押清单、扣押财物清单、干部任免审批表、增值税普通发票、现金支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营业执照、业务用品领用单、产品清单、工作调动介绍信、银行卡交易记录、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阿某某、刀某某、李某甲、岩某某、腾某某、汤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他某某、徐某某、吴某某、唐某甲、肖某某、朱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刘某丁、唐某乙、温某某、孙某某、廖某某、罗某甲、郭某某、罗某乙、赵某某、余某某、程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刀家荣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子弹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6张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刀家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向他人索取财物共计157791元人民币(未遂35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刀家荣违反弹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军用子弹140发,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非法持有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非法持有弹药罪对刀家荣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体钧
2020年7月24日
附:1.被告人刀家荣现羁押于西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共1024页,散页21页;
3.起诉书8份,证人名单1份,光盘6张随案移送;
4. 扣押的140发子弹现暂存于普洱市公安局,退缴的30万元人民币现暂存于普洱市纪委赃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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