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刀晓荣,曾用名刀晓某,男,197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75********,傣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捕前住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2年8月9日被盈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3年5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5月27日被盈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7年2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刀晓荣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14日),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0日22时许,明某某联系被告人刀晓荣向其购买100元人民币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并将人民币100元交由早某某,随后早某某在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路边向被告人刀晓荣购买100元人民币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
2、2019年9月22日13时许,王某某通过蔺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刀晓荣,在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蔺某某家门口向被告人刀晓荣购买100元人民币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
3、2019年10月16日21时许,帕某某在盈江县**镇**大道旁向被告人刀晓荣购买100元人民币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
2019年11月21日10时02分,被告人刀晓荣在盈江县**镇**寨子对面**大道旁其家中被盈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刀晓荣身穿裤子左侧裤包内查获其持有的白色VIVO牌直板触屏手机(号码:卡1:1596923****,卡2:1390882****)一部;从其家进门右手边的第一个房间桌子上查获汽车钥匙一把,从其家进门右手边的第二个房间(刀晓荣家客厅)香炉桌上查获车钥匙一把,从该房间桌子上查获刀晓荣持有的黑色VIVO牌直板触屏手机(号码:1878823****)一部;从其家进门右手边的第三间房间衣柜左侧抽屉内的一个黄色皮包中查获人民币3300元(100元32张,50元2张),从该房间衣柜中间抽屉内的一个黑色钱夹中查获人民币1700元(100元16张,50元2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33561********)一张、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银行卡(卡号:62319000001********)一张、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卡号:62232008********)一张、购车票据一张,还从该房间进门左手边的床下查获外用透明封口袋装的褐色丝状鸦片1袋(经称量,净重3.26克),从该房间衣柜中间的第二层被子下查获外用透明塑料袋包裹的褐色丝状鸦片1团(经称量,净重1.09克),从该房间衣柜中间的第三层被子上查获外用白色塑料袋装的褐色丝状鸦片1团(经称量,净重9.48克);从停放在院中车牌号为云******红色爱玛牌电动车钥匙门下的储物槽中查获外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红色片剂状甲基苯丙胺3包(经称量,净重1.65克),查获车牌号为云******红色爱玛牌电动车一辆,从该电动车钥匙门上查获钥匙一串;从刀晓荣家后门口查获外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红色片剂状甲基苯丙胺4包(经称量,净重3.14克);从刀晓荣家鸡圈竹林下的一个土洞内查获外用白色塑料瓶装内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红色片剂状甲基苯丙胺25包(经称量,净重18.62克);从刀晓荣家进门左手边的第二个房间一空床床垫下查获外用透明封口袋装的褐色丝状鸦片1袋(经称量,净重1.09克);从盈江县**镇**大道旁查获车牌为云******银色面包车一辆、白色东风日产牌越野车一辆(无牌照,车辆识别代码:LGBM4AE40KR04****,发动机型号:MR**)。本案共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3.41克,鸦片14.9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刀晓荣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向他人多次贩卖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杏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刀晓荣现被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卷宗四册、光盘十七张、绝密件一份。
3.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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