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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刀某某、向波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384号

被告人刀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80********,傣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平原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向波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70********,傣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平原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刀某某、向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刀某某事先将被害人岳某某养殖在猕猴桃种植基地内的一窝土蜂毒死,后邀约被告人向波某某于2020年8月26日15时许到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岳某某的猕猴桃基地,共同将土蜂蜂巢内的蜂蛹窃走。经称量,被盗的零散状的土蜂蜂蛹和蜂巢净重1.58千克,整块状的土蜂蜂蛹和蜂巢净重6.14千克。经盈江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土蜂蜂蛹价值人民币2534.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刀某某、向波某某自动投案,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刀某某、向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刀某某、向波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刀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向波某某系从犯。被告人刀某某、向波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彩现

检察官助理:郭蕊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刀某某、被告人向波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刀某某联系电话为1518497****,被告人向波某某联系电话为1588754****。

2.随案移交案卷材料一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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