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刀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66********,傣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镇**路**号,现住景洪市**队**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景洪市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刀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3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22时28分,被告人刀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景洪市**道**饭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刀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8.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身份信息及机动车属性情况、查获经过、抽取静脉血样照片及登记表、被告人刀某某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道路交通违法现场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刀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刀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刀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刀某某拘役4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惠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刀某某现在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6910****;保证人师某某,联系电话15894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共5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告知书一份,律师证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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