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刀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82********,哈尼族,初中文化,个体商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腊县,住勐腊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勐腊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刀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刀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为云******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23时48分许,当车行驶至策磨线K4084+00M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刀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0.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刀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祥来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刀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勐腊县****小区,联系电话:13887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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