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17〕821号
被告人刀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49********,傣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住景洪市**乡**村委**村**号,因涉嫌本案,于2017年9月30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刀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3日晚,被告人刀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大渡岗乡兴民路由大渡岗乡街道向八蚌丫口方向行驶,23时09分许,行驶至兴民路KO+200M处时,被交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刀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9.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人口信息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决定书;血样提取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书、告知书以及被告人刀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刀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宇
2017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刀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87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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