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2868号
被告人刀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81999********,哈尼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元阳县,住**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81994********,哈尼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元阳县,住**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刀某某、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日、4月3日、4月5日、4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刀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后,先后4次在张某某租住的东莞市**镇**村**街**巷**号**房内一起吸食海洛因。
2.2020年4月9日、4月11日、4月13日、4月14日,张某某、刀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后,先后4次在刀某某租住的东莞市**镇**村**号**房内一起吸食海洛因。
2020年5月12日,公安民警在东莞市**镇**村**农批内的一路边将刀某某、张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追鲁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刀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刀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刀某某、张某某无视国法,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锋
2020年8月26日
附:1.被告人刀某某、张某某现羁押在东莞市看守所。
2.侦查卷2册(光盘1张)及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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