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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刀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刀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85********,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镇**村**组**号,住普洱市思茅区**河**村民小组,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12日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刀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8日1时23分许, 被告人刀某某酒后驾驶云JWQ***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普洱市思茅区振兴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普洱市人民医院公交车站台旁时,其所驾车辆车头与由丁某某驾驶的云JD07***号小型轿车尾部相撞,造成人未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刀某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丁某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鉴定,送检的刀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53.65mg/100 ml血。被告人刀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刀某某正侧面照片,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居住证复印件、户口证明、违法犯罪经历及身份信息查询记录,查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记录表及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执法审批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执,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强制保险标志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摩托车定额保险单;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白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刀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刀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刀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刀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刀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娜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刀某某现思茅区**河**村民小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移送清单一份,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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