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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刀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二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刀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51979********,傣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住址:景谷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一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04月29日,被景谷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景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刀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06月0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0日凌晨00时许,被告人刀某甲醉酒后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云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景谷县**镇集镇往**村民委员会方向行驶,行驶至平谷公路2公里200米处时,与明某某驾驶的云K*****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随后,民警将刀某甲带至景谷县**镇卫生院提取静脉血液送检。经检验,送检的刀某甲血样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33.80mg/100ml血。经认定,刀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刀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照片、静脉血液提取照片、赔偿协议书;2.证人证言:查获经过、证人陶某某、刀某乙证言;3.被害人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刀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度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刀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刀某甲三个月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绍有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刀某甲住景谷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一组。

2.移送卷宗二册、起诉书八份、证据清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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