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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刀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5年****日生,傣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11965********,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1月23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芒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7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刀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7日移送芒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芒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于20204月22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15时许,芒市公安局民警持搜查证到达芒市**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被告人刀某某家,在被告人刀某某家中厨房冰箱第二层的一个迷彩挎包里查获毒品鸦片9.072克,用棕色塑料瓶装着的毒品鸦片28.64克;从被告人刀某某家厨房冰箱第一层的一个迷彩腰包内查获毒品鸦片201.235克,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90.418克;从被告人刀某某家鸡圈地底下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96.194克;从刀某某家厨房木桌内抽屉中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9.430克,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合计净重406.042克,查获毒品鸦片合计净重238.947克。经查,被告人刀某某曾向左某某、段某某两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刀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宏州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国玮

2020520

附:1.被告人刀某某现羁押于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

3.涉案款物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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