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刀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66********,傣族,小学二年级文化程度,捕前住盈江县**镇**村委**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由盈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刀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刀某某在盈江县**镇**村委**组其家院子内被盈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刀某某身穿裤子的左侧裤包内查获一部vivoy66i粉色直板触屏智能手机(手机号码为:1375922****,串号1:867923036******,串号2:867923036******),从其身穿裤子的右前侧裤包内查获人民币23元(面值10元人民币的2张,面值1元人民币的3张),在其家进门右边的洗澡间顶部木板上查获外用白色编织口袋装的用于制毒的铜瓢2个,在其家中院子停车棚里的麻布口袋内查获外用白色塑料袋内用小型密封袋装的鸦片8包,经称量,净重46.61克,在其家车棚内停放的蓝色三轮车龙头上挂着绿色购物袋内查获外用红色塑料袋装有小型密封装袋装的鸦片44包,经称量,净重253.39克,在其家猪圈对面的墙缝内查获用小型密封袋装的鸦片3包,经称量,净重12.09克,在其家园子内的沙堆里查获用透明胶带包裹的鸦片1包,经称量,净重357.09克。
本案共查获毒品鸦片总计净重669.1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刀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刀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且数量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刀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艳芳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刀某某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十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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