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刀某某,又名岩某,岩罕某,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92********,云南省**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县,住**县**镇**村**小组**号。2009年8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孟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社区戒毒三年;2011年3月21 日因吸食毒品被孟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强制戒毒两年;2020年8月2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4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刀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刀某某为了满足其吸食毒品的经济需求,2020年7月份多次委托胆某某(在逃)和陈某某(另案办理)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将购买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在孟连县**镇**村**电站、**小组其家中贩卖给吸毒人员岩某、胆某某吸食。2020年8月29日1时许,被告人刀某某在孟连县**镇**村**寨子旁的水池边和岩某购买200颗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在孟连县**镇**小组**旁贩卖给吸毒人员岩某某7颗毒品甲基苯丙胺。2020年8月29日,勐啊边境派出所民警根据陈某某供述在孟连县**镇**小组刀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当场从其左裤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包,经称量净重15.31克,在其右裤包内查获用透明塑料袋包裹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条,经称量净重分别为0.92,0.95克,上述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17.1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毒品照片、吸毒工具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毒品可疑物称量记录、检定证书、毒品移交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办案说明;3.证人陈某某、胆某某、岩某的证言;4.被告人刀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提取毒品可疑物检材笔录、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告知书、现场检测报告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刀某某目无国法,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特殊管制,贩卖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平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刀某某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起诉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光盘10张,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7.18克,手机一部,现暂扣于孟连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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