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刀某甲,绰号老五,男,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76********,傣族,小学,农民,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镇**村民委员会**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7月11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24日由澜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身患**,2019年9月23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11月6日由澜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刀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13时许,被告人刀某甲在澜沧县**镇**饭店附近的公路边,以5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甲海洛因零包一个。
2019年7月9日16时许,被告人刀某甲在澜沧县**镇**村**社路边,以5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乙和李某某海洛因零包一个。
2019年7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刀某甲和吸毒人员刀某乙打电话联系好贩卖海洛因零包,在澜沧县上允镇傣家饭店,双方交易前二人先后被公安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刀某甲穿着的裤子右前口袋中一个“红河88”香烟壳外层塑料内查获用方形彩票图纸包装的毒品海洛因1包,净重0.34克;在刀某甲床铺枕头底下查获用注射器塑料包装袋包装的毒品海洛因1包净重2.73克。查获海洛因净重共计3.0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刀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特殊管制,明知是毒品而向多人多次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金良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刀某甲先羁押于澜沧县公安局监管医疗区。
2.移送全案卷宗、证据材料及起诉书九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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