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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刀某某贩卖毒品案)_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刀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91972********,傣族,小学,无业,群众,云南省元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街道**路**组**号。因犯抢劫罪、盗窃罪,1990年7月20日被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因犯脱逃罪,1991年6月17日被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原判决剩余刑期五年五个月零三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9月13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8日由墨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墨江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刀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于同年12月19日,报请云南省检察院指定管辖,12月23日,云南省检察院指定该案由本院管辖;2020年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9月4日,被告人刀某某在元江县**镇**栋**单元**室的家中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牛某某4小包海洛因毒品可疑物。

2、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刀某某在其家中以450元的价格贩卖给牛某某2包海洛因毒品可疑物。

3、2019年9月13日,牛某某电话向刀某某购买800元的海洛因,并约定在元江县**镇新农贸市场交易。当日14时许,墨江县公安局民警在元江县**镇**市场门口将与牛某某进行毒品交易的刀某某抓获,当场从牛某某的左侧裤包里查获一个用玉溪烟盒装的毒品可疑物4包,从刀某某的钱包内查获毒品可疑物2包。经称量,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分别为1.81克、0.92克。经普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牛某某左侧裤包内查获的白色粉末状毒品可疑物四份中及从刀某某钱包里查获的两份白色粉末状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检查、提取、扣押、指认、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刀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刀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刀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敏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刀某某现羁押于墨江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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