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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刀某某贩卖毒品案)_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刀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80********,景颇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村委会**村民小组,捕前住盈江县**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刀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4日至2020年2月18日),现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5日9时许,被告人刀某某在盈江县**镇**村**组其家厢房里贩卖给罗某甲200元人民币的海洛因;2019年2月中旬的一天9时许,被告人刀某某在盈江县**镇**村**组其家厢房里贩卖给罗某甲100元人民币的海洛因。

2019年11月04日,被告人刀某某以获取两颗甲基苯丙胺作为酬劳,帮杨某某购买30元人民币的甲基苯丙胺。

2019年11月5日12时许,被告人刀某某在盈江县**镇**村委会**寨子旁其家厢房贩卖给罗某乙100元人民币的海洛因。

2019年11月06日10时许,被告人刀某某在盈江县**镇**村**组其家中被盈江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刀某某身穿裤子裤包内查获人民币125元和用透明玻璃瓶装的海洛因1瓶,经称量净重0.40克。民警同时在刀某某家中查获杨某某,从杨某某身穿衬衫口袋内查获用黑色塑料袋装的甲基苯丙胺1包,经称量净重0.52克;从杨某某身穿裤子右侧裤包内查获人民币20元和白色苹果手机一部;从杨某某所在的房间床上一烟盒内查获用粉红色塑料瓶装的海洛因一瓶,经称量净重0.2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刀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且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杏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刀某某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六张。

3.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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