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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刀某诈骗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二部刑诉〔2021〕33号

被告人刀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傣族,大专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21982********,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海县**镇**路**号**栋**号,捕前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街**路**大厦**层**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11月10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1月25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刀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0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龚某某将其位于景洪市工业园区融创七期12栋4单元****房通过海南易翔创展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的中介人刀某出租给被害人杨某某,并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刀某因挪用租客租金被海南易翔创展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要求离职。2020年3月,被告人刀某在接到龚某某让其催租客交纳下半年房租的电话后,隐瞒了其从公司离职的情况,向被害人杨某某催收房租。2020年3月17日,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刀某房租人民币15000元,刀某将收到的房租全部用于个人消费。2020年10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刀某在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大厦**层**室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正侧面照片、人口信息查询、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入职材料、离职材料、房屋租赁合同、转账记录及微信聊天截图、通话记录摘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刀某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卡的银行流水;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证人苏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刀某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刀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1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刀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玉进

2021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刀某现羁押于西双版纳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值班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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