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刀麻旺,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70********,傣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村委**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刀麻旺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6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1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刀麻旺在盈江县**镇**所后面***高速路边贩卖给岳某某600元人民币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3.96克。
2.2020年4月中旬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刀麻旺在盈江县**村委****村民小组岔路口贩卖给邵某某8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
3.2020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刀麻旺在盈江县**弄**村委**路桥贩卖给邵某某8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0.31克。
4.2020年3月份的一天13许,被告人刀麻旺在盈江县**镇**村委会路口贩卖给管某某380元人民币的毒品鸦片。
5.2020年4月6日13时许,被告人刀麻旺在盈江县**镇**村委会路口贩卖给管某某380元人民币的毒品鸦片。
6.2020年4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刀麻旺在盈江县**镇**村委会路口贩卖给管某某380元人民币的毒品鸦片。
7.2020年5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刀麻旺在盈江县**镇**村委会门口贩卖给思某某10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
8.2020年5月20日9时许,被告人刀麻旺在盈江县**村委**组**路贩卖给思某某20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0.63克。
9.2020年3月15日8时许,被告人刀麻旺在盈江县**镇***贩卖给杨某某150元人民币的毒品甲基苯丙胺。
10.2020年5月26日9时许,被告人刀麻旺在盈江县**镇***贩卖给杨某某200元人民币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41克。
2020年5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刀麻旺在盈江县旧城街啊江摩托车修理厂被盈江县公安局禁毒警察大队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刀麻旺身穿裤子的右侧口袋内查获VIVO牌白色触屏版手机一部和人民币606元,查获刀麻旺的车牌为云******的摩托车一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毒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刀麻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景闰
检察官助理:张惠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刀麻旺于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三册,光盘五张。
_3.扣押物品详见卷宗内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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