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刁义杰,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镇**村**号,务工。2018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1000元;2019年7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刁义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9时12分许,被告人刁义杰在石家庄市新华区民族路77号华强广场E座二楼烽火电竞(腾腾网吧)上网时,趁被害人王某某睡觉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黑色苹果8plus手机盗走。经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认定:被盗苹果手机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216元。
案发后刁义杰父母对被害人王某某进行了赔偿,取得王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义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刁义杰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霄鹤
2020年3月4日
附:1、被告人刁义杰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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