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泸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刁先华,男,1969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四川省泸县,户籍所在地泸县**镇**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刁先华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刁先华为报复前妻李某某及其男友刘某某,携带斧头、刀具、石灰粉及两瓶由矿泉水瓶装承的汽油等工具来到刘某某和李某某居住的位于泸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鱼塘板房处,趁刘某某和李某某在屋内熟睡之际,将汽油洒在该住宅门外、木质椅子等物品上,并用打火机点燃汽油引燃房屋。在刘某某、李某某二人惊醒后,刁先华使用斧头破坏窗户,身体探入屋内,并向刘某某投洒石灰粉,后又持斧头砍击刘某某,并掉入屋内与刘某某扭打。后因火势较大,三人均撤出板房掉入屋前的鱼塘内,在鱼塘内刁先华与刘某某继续对峙,刁先华持竹竿打击刘某某腿部。刁先华的上述行为导致刘某某腿部受伤,李某某脚部、腿部烧伤,刘某某住宅被烧毁。经鉴定,刘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李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经物价认定,刘某某住宅损失为45646元。
案发后,被告人刁先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刁先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先华采用放火的方式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受轻伤,一人受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刁先华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刁先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刁先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刁先华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艳
检察官助理:黄荔佳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刁先华现羁押于泸县看守所;
2、卷宗4册,散页1页,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换押证1份;
5、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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