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永检刑诉〔2020〕Z506号
被告人陈开国,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永川区人,现住重庆市永川区**小区**栋**,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刁兵,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68********,汉族, 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路** 号** 。2017年4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7月10日刑满释放。2020 年6月17日,又因涉嫌盗窃罪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开国、刁兵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开国与刁兵相伙同在永川区银山源小区永师路口大门门口处,将被害人邓某某停放在门口处的一辆车牌为渝C1****雅马哈黑色踏板摩托车车头锁扳坏,然后由刁兵驾驶一辆三轮车将该摩托车拉至和旺物流园停放,之后二人将窃取的摩托车推到一家修理店换了锁,之后由陈开国联系他人将摩托车以400元价格出售,所获赃款二平分。
2020年6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刁兵在永川区亨通步行街被民警抓获,2020年6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陈开国在永川区玉屏菜市场被民警抓获,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曾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开国、刁兵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开国、刁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开国、刁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开国、刁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前罪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程开国判处有期徒刑七月,并处罚金2000元。建议对被告人刁兵判处有期徒刑七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源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开国、刁兵现羁押于重庆市永川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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