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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刁某某、刘某某等诈骗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517号

被告人刁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6251986********,汉族,初中文化,汽车修理工,出生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路**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含山县**镇行政村**村**号)。被告人刁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该分局变更为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626199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于安徽省和县,住安徽省和县**镇**村委会。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6262000********汉族初中文化,汽车修理工,出生于安徽省马鞍山市,暂住上海市**路**弄**小区**期**号**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村委会**自然村)。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该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刁某某、刘某某、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刁某某、刘某某、郑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刁某某与刘某某、郑某某共谋使用他人车辆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中国**有限公司理赔款共计人民币17260元。其中被告人刁某某涉嫌诈骗数额为人民币17260元、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数额为人民币7340元、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数额为人民币6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1月12日,被告人刁某某使用被保险人为其妻子郎某某的苏AW****车辆与蒋某某提供的牌号为苏A8****车辆制造虚假交通双方事故,后刁某某与胡某某签订了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记录书,骗得中国**有限公司理赔款人民币3920元。

2.2018年9月18日,被告人刁某某与被告人刘某某共谋,由刘某某使用被保险人为郎某某的苏AS****车辆故意制造虚假单方事故,骗中国**有限公司理赔款人民币6000元。

3.2019年1月9日,被告人刁某某使用被保险人为其妻子郎某某的苏AS****车辆故意制造虚假单方事故,被告人郑某某明知刁某某制造虚假事故仍为其提供驾驶证及自己的手机用于报险,骗得中国**有限公司理赔款人民币7340元。

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刁某某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民警抓获,同年7月19日、8月6日该分局分别以配合调查为名电话传唤郑某某、刘某某,上述三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上述。案发后,被告人刁某某退赔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人民币共计220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银行流水明细、中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损失赔付明细、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记录书、驾驶证、行驶证、退赃证明等书证;

2.证人郎某某、蒋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单位委托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刁某某、刘某某 、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刁某某、刘某某、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某、刘某某、郑某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刁某某、刘某某 、郑某某共同实施部分诈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郑某某在共同诈骗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刁某某、刘某某、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守珍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含山县**镇行政村**村**号、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路**号、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村委会**自然村;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及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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