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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刁某某、刘某某非法拘禁案)(公开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石检公诉刑诉〔2019〕51号

被告人刁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7195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户籍所在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栋**号,现住北京市石景山区**院**楼**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5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3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北京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街**号,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8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5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刁某某、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祝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1月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2月10日至2019年2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12月间、2018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刁某某为索要债务指使被告人刘某某、李某甲(另案处理),先后两次以看管、反锁房门等方式,将被害人祝某某拘禁于本市石景山区紫御国际**号楼**房间内。2018年5月12日10时许,民警将被害人祝某某解救。

被告人刁某某、刘某某作案后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接处警记录、机动车注册、转移登记表、借款合同、车辆抵押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邵某某、何某某、李某丙、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祝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刁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周边监控录像、被害人手机录音及视频、执法录像等;7.其他证明材料:户籍材料、网上比对工作记录、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某、刘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静

2019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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