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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刁某某、朱某某等4人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刁某某,绰号“**”,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78********,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组,住开江县****大道******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85********,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乡**村**组,住开江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牟某某,绰号“**”,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66********,汉族,初中,开江县**所职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镇**街**号,住开江县**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9月16日被开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74********,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镇**街**号附**号,住开江县**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刁某某、朱某某、牟某某、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9日移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日至2月6日,刁某某、朱某某、牟某某、黄某某等四人为牟取利益,在******号的牟某某住宅底楼堂屋内,开设“重庆时时彩”,由朱某某提供赌博账号和技术、刁某某负责日常管理、牟某某提供场所、黄某某负责望风,聘请唐某某在该赌博场所内负责为他人赌博下注进行收款、打票、兑奖、记账等,以买数字、押大小等方式组织他人进行赌博。2月1日至2月6日期间,刁某某、朱某某、牟某某、黄某某四人商议,按参赌赌资流水的3%进行抽头、平均分配所获营利。涉赌资金达182280元,盈利金额5420.3元,直至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某、朱某某、牟某某、黄某某四人为牟取利益,开设“重庆时时彩”赌场,接受他人投注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牟某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和从宽处罚。被告人刁某某、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和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兴林

检察官助理:梅  竹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刁某某、朱某某羁押于开江县看守所,被告人牟某某被监视居住(电话:1589296****),被告人黄某某被取保候审(电话:13698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四册,光盘八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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