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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刁某某、王某某贩卖毒品案)_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二部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刁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3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住山西省阳泉矿区**园**号。2019年10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20年6月30日因非法持有毒品和吸食毒品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局拘留20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6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某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住山西省阳泉矿区**楼**门**号。2016年11月28日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9500元,2020年6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罚款五百元。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刁某某、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两名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刁某某贩卖毒品罪部分

1 、2020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刁某某在本市城区官坊街小区附近,卖给吸毒人员荆某某约0.1克、价值300元的冰毒。

2 、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刁某某在本市四矿工程处附近卖给吸毒人员梁某某约1克、价值1200元的冰毒。

3 、2020年2月15日,被告人刁某某在本市一矿前庄桥附近,卖给吸毒人员梁某某约0.7克、价值1000元的冰毒。

4 、2020年2月24日,被告人刁某某在本市一矿工程处附近,卖给吸毒人员梁某某价值0.2克、价值300元的冰毒。

5 、2020年1月13日凌晨,被告人刁某某在本市城区官坊街小区楼下卖给被告人王某某约0.3克、价值400元冰毒。

6 、2020年1月23日晚,被告人刁某某在本市城区官坊街小区楼下卖给被告人王某某约0.5克、价值700元的冰毒。

7 、2020年1月29日晚,被告人刁某某在本市城区官坊街小区楼下卖给被告人王某某约0.5克、价值700元的冰毒。

8 、2020年2月25日下午,被告人刁某某在本市城区官坊街小区楼下卖给被告人王某某约0.5克、价值1000元的冰毒。

9 、2020年6月29日下午,被告人刁某某在本市城区官坊街小区附近卖给被告人王某某约0.5克、价值900元的冰毒。

二、王某某贩卖毒品罪部分

1、2020年2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日谭小区附近卖给吸毒人员赵某某约1克、价值1200元冰毒。

2、2020年6月29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四矿中岩小区附近卖给吸毒人员赵某某约0.8克、价值约1200元冰毒。

3、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三矿沙坪附近卖给吸毒人员赵某某约0.8克、价值1200元的冰毒。

2020年6月30日,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在被告人刁某某身上查获疑似冰毒一包,重量0.1克,经阳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查获的毒品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称量笔录及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某、王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二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将被告人刁某某、王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晔

检察官助理:郭凯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刁某某现被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平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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