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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刁某某、王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黑龙江省大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大箐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带检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9005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大箐山县**镇**市场**山特产商店。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珍贵野生动物制品被伊春森林公安局朗乡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9005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大街******单元**室。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制品被伊春森林公安局朗乡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伊春森林公安局朗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刁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3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王某甲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犯罪

2019年7月末,被告人王某甲为了送礼,从刘某某(已死亡)处以每斤800元价格购买四只熊掌,共计花费11800元。因送礼未成功,熊掌一直存放家中。王某甲经常向被告人刁某某经营的山特产品商店批发松子,二人熟识。2019年12月24日,刁某某联系王某甲要购买熊掌,王某甲以每斤720元价格将四只熊掌卖给刁某某,二人商议第二日结算。

二、刁某某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犯罪

1. 2019年12月中旬,一名60岁左右老太太(未找到此人)带着四只“飞龙”来到刁某某经营的山特产商店,以每只50元价格出售,并约定卖出后再来收钱,刁某某表示同意留下了四只“飞龙”。

2. 2019年12月下旬,黑龙江地区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志愿者来到刁某某经营的小刁山特产品商店暗访,向刁某某试探要购买熊掌、“飞龙”送礼。12 月24日,刁某某联系志愿者,将从王某甲手中购买的四只熊掌,共计十四斤半,以每斤800元价格连同四只“飞龙”向志愿者一起出售,双方约定12月25日进行交易。交易时,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志愿者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刁某某被当场抓获,熊掌、“飞龙”被当场被扣押。经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4只“飞龙”均为鸡形目松鸡科花尾榛鸡;4只熊掌均为食肉目熊科棕熊脚掌。经黑龙江天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4只熊掌价值人民币20000元,4只花尾榛鸡价值人民币20000元。棕熊和花尾榛鸡均被列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棕熊还被列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名录I中濒危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四只熊掌、四只花尾榛鸡;

2.​ 书证到案经过、侦破案件经过、营业执照、经营许可

证、户籍证明等;

3.​ 证人王某乙、万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刁某某、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黑龙江天平资

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

6.​ 朗乡林业地区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搜查、扣押笔录,

王某甲、刁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刁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某、王某甲收购、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刁某某刑事责任,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王某甲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20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大箐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海波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刁某某、王某甲现羁押在南岔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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