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江检刑检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刁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公民身份证号码:370102197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园**号楼**单元**号,住南宁市良庆区**小区**栋**单元**号。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陕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11222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陕县**乡**村**组**号,住南宁市良庆区**街。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陕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11222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陕县**乡**村**组**号,住南宁市良庆区**路**栋**号。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2年**月**日生于河南省陕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11222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陕县**乡**村**组**号,住南宁市良庆区**号**楼**号。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2年**月**日生于河南省峡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11222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峡县**乡**村**组**号,住南宁市良庆区**栋**单元**号。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丙,女,1979年**月**日生于河南省峡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11222197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陕县**乡**村**组**号,住南宁市良庆区**街**号。 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于河南省陕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112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陕县**乡**村**组**号,住南宁市良庆区**路**号。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北京市,公民身份证号码:110222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镇**路**号,住南宁市良庆区**栋**号房。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闵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光山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11522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光山县**乡**,住南宁市良庆区**街**号。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于北京市,公民身份证号码:110222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街**号。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刁某某、苏某某、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杨某某、王某某、闵某某、孙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刁某某、苏某某、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杨某某、王某某、闵某某、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以来,被告人刁某某、苏某某、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杨某某、王某某、闵某某、孙某某先后加入了名为“资本运作业”(又名“某某乙”)的传销组织(以下简称“该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通过鼓吹“资本运作”是国家暗中扶持的行业,加入该行业可以获得巨额回报,邀请亲戚、朋友到南宁市考察投资项目,诱使他人交纳申购款购买虚拟份额加入传销组织,从而形成上下线传销网络层级关系。
该传销组织以申购份额的形式,要求参加者交纳3300元(人民币,下同)至69800元不等的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即加入者至少申购1份份额,第一份份额为3800元,第二份起均为3300元,每个身份证最多可以申购21份(3800×1+3300×20=69800元)。该传销组织采用“五级三晋制”,对参加人员进行分级。即根据组织成员及其伞下人员申购的份额和发展情况不同,将组织人员进行层级排位,并规定低级别晋升高级别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所谓“五级”,就是根据参加者及其下线申购的份额将参加人员分为业务员-业务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五个级别,其中,1—2份是业务员级别,3—9份是业务组长级别,10—64份是业务主任级别,65—599份是业务经理级别,600份以上是老总级别。所谓“三晋制”,就是低级别晋升高级别的三种办法,即主任以下级别晋升为主任级别只要份额累计到10份以上即可,主任级别晋升为经理级别,除累计份额达到65份以上外,还必须有2名直接下线人员为主任级别,经理级别晋升为老总级别,除累计份额达到600份以上外,还必须有3名直接下线人员为经理级别。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刁某某、苏某某、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杨某某、王某某、闵某某、孙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十名被告人归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一、2016年1月,被告人刁某某在传销人员袁某某(另案处理)的邀请下前往南宁市,加入了名为“资本运作业”的传销组织。被告人刁某某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直接和间接发展了袁某甲、苏某某、张某某、徐某某、张某甲等下线人员。2017年9月,被告人刁某某根据该传销组织“五级三晋制”的计算方式达到老总级别。截至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刁某某伞下的苏某某、许某某、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杨某某等人已达到该传销行业的老总级别。
二、2016年7月,被告人苏某某在被告人刁某某的邀请下前往南宁市,加入了名为“资本运作业”的传销组织。被告人苏某某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直接和间接发展了被告人张某某、许某某、张某乙、张某甲、张某丙、杨某某、侯某某等下线人员。2018年7月1日,被告人苏某某根据该传销组织“五级三晋制”的计算方式达到老总级别。截至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苏某某伞下的许某某、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杨某某等人已达到该传销行业的老总级别。
三、2017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在被告人苏某某的邀请下前往南宁市,加入了名为“资本运作业”的传销组织。被告人张某某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直接和间接发展了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张某丙、杨某某、侯某某等下线人员。2018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根据该传销组织“五级三晋制”的计算方式达到老总级别。截至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伞下的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杨某某等人已达到该传销行业的老总级别。
四、2018年1月,被告人张某甲在被告人张某某的邀请下前往南宁市,加入了该传销组织。被告人张某甲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直接和间接发展了张某丁、朱某某、张某戊等下线人员。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张某甲根据该传销组织“五级三晋制”的计算方式达到老总级别。
五、2018年3月,被告人张某乙在被告人张某某的邀请下前往南宁市,加入了名为“资本运作业”的传销组织。被告人张某乙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直接和间接发展了被告人张某丙、杨某某等下线人员。2018年12月1日,被告人张某乙根据该传销组织“五级三晋制”的计算方式达到老总级别。截至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张某乙伞下的张某丙、杨某某等人已达到该传销行业的老总级别。
六、2018年5月,被告人张某丙在被告人张某乙的邀请下前往南宁市,加入了名为“资本运作业”的传销组织。被告人张某丙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直接和间接发展了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严某某等下线人员。2019年8月1日,被告人张某丙根据该传销组织“五级三晋制”的计算方式达到老总级别。截至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张某丙伞下的杨某某已达到该传销行业的老总级别。
七、2018年7月,被告人杨某某在被告人张某丙的邀请下前往南宁市,加入了名为“资本运作业”的传销组织。被告人杨某某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直接和间接发展了张某己、张某庚、陈某等下线人员。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杨某某根据该传销组织“五级三晋制”的计算方式达到老总级别。
八、2015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在传销人员曹某某的邀请下前往南宁市,加入了名为“资本运作业”的传销组织。被告人王某某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直接和间接发展了被告人闵某某、孙某某、周某某、赵某某等下线人员。2019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根据该传销组织“五级三晋制”的计算方式达到老总级别。截至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伞下的闵某某、孙某某已达到该传销行业的老总级别。
九、2015年7月,被告人闵某某在被告人王某某的邀请下前往南宁市,加入了名为“资本运作业”的传销组织。被告人闵某某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直接和间接发展了被告人孙某某、周某某、赵某某等下线人员。2019年8月1日,被告人闵某某根据该传销组织“五级三晋制”的计算方式达到老总级别。截至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闵某某伞下的孙某某已达到该传销行业的老总级别。
十、2016年9月,被告人孙某某在被告人闵某某的邀请下前往南宁市,加入了名为“资本运作业”的传销组织。被告人孙某某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直接和间接发展了被告人李某某、候某、张某辛等下线人员。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孙某某根据该传销组织“五级三晋制”的计算方式达到老总级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抓获经过、银行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清单及交易对手明细、网络图、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侯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3.同案犯许某某、赵某甲的供述;
4.被告人的刁某某、苏某某、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杨某某、王某某、闵某某、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刁某某、苏某某、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杨某某、王某某、闵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某、苏某某、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杨某某、王某某、闵某某、孙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以参与“资本运作”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诱使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组织,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十名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十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牡丹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丙、闵某某、孙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刁某某、苏某某、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杨某某、王某某羁押于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随文移送。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九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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