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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刁某某、赵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_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刁某某,男, 1993 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2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渝北区**小区** 栋** 室(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小区**号**)。被告人刁某某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9 年3月20 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赵某某,男, 1998 年**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301998********,汉族,大专文化,房产中介,住无锡市滨湖区** 区**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盱眙县**镇**组**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9 年3 月20 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4月2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刁某某、赵某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刁某某、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刁某某、赵某某单独或结伙,由被告人刁某某通过网盘下载、QQ群分享等方式,获取大量QQ邮箱、163邮箱数据,使用“**”“**”等扫号软件进行“扫号”,从中筛选出注册过**游戏平台的邮箱账号,然后通过登录甄别的方式,进一步从中筛选出注册过“**”等游戏的**游戏平台账号,并通过密码找回程序更改密码,最后将上述游戏账号出售牟利。

经查明,被告人刁某某、赵某某合伙非法获取**游戏平台账号、密码239组,违法所得人民币8776元。被告人刁某某单独非法获取**游戏平台账号391 组,违法犯罪所得人民币11866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聊天记录、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刁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刁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某、赵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采用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刁某某、赵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刁某某、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铁林

2020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刁某某被监视居住于重庆市渝北区**小区**栋**室;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无锡市滨湖区** 区**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光盘十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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