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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刁某某、陆某某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案)_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刁伟,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无锡市惠山区**苑**号**室(户籍地为安徽省合肥市**县**乡**村**组)。被告人刁伟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11月23日被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曾因吸毒,于2013年1月26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8月15日被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9月5日刑满释放;曾因吸毒,于2018年10月2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刁伟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凤齐,绰号“二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区**新村**单元**室(户籍地为安徽省合肥市**县**乡**村**组)。被告人陆凤齐曾因赌博,于2016年7月28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罚款二百元;曾因吸毒,于2018年9月18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吸毒,于2018年10月2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陆凤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刁伟、陆凤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刁伟、陆凤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刁伟、陆凤齐,听取了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9月20日、2019年12月3日退回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补充侦查2次,该分局分别于2019年10月18日、2020年1月2日再次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19年9月5日、11月18日、2020年1月31日提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延长期限分别为2019年9月6日至2019年9月20日、2019年11月19日至2019年12月3日、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17日。被告人刁伟、陆凤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刁伟与陆凤齐、“大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无锡市惠山区**街道、**街道等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以被告人刁伟为纠集者,被告人陆凤齐等人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具体分述如下:

(一)犯罪事实:

1.聚众斗殴

2018年9月4日晚,丰某某(另案处理)在无锡市惠山区**家园**超市门口,因欠刘某丙300元钱未还双方发生口角并扭打,丰某某将上述情况告知被告人刁伟。9月6日凌晨,被告人刁伟酒后为帮丰某某找回面子,以还钱为名约刘某丙见面,并纠集被告人陆凤齐、位某某、丰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持电警棍至无锡市惠山区**家园**号楼下,将300元钱还给刘某丙后要求刘某丙向丰某某道歉。刘某丙一方人员有刘某丙、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丁和杜某某。因刘某丙不肯道歉,被告人刁伟一方遂对刘某丙、刘某甲、刘某丁、刘某乙等人进行殴打。其中,被告人陆凤齐持电警棍击打刘某乙头部。后被告人刁伟等人因对方报警而逃离现场。刁某甲(已判刑)得知其哥哥刁伟打架吃亏后,遂纠集罗某某、茆某某(均另案处理)驾车至**家园东门外,与逃跑至该处的被告人刁伟会合后驾车进入小区,在小区东门附近小区道路遇到追赶刁伟而来的刘某甲、刘某乙,刁某甲等人,遂使用砍刀等工具对刘某甲、刘某乙进行殴打。

经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刘某乙头皮挫伤,被害人刘某甲口腔黏膜破损,均已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刁伟家属赔偿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共计人民币18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2.非法拘禁

2018年1月20 日左右至2月初,因宋某某曾向被告人刁伟借款30余万元用于赌博未还,被告人刁伟为了向宋某某催讨债务,遂指使被告人陆凤齐、“大某某”采用跟随滋扰、强上宋某某汽车、在宾馆房间与宋某某同住等软暴力手段,连续多日跟着宋某某逼讨债务。

3.寻衅滋事

1.2017年8月1日早晨,因被告人刁伟与刁某乙等人在KTV喝酒消费后刁某乙未买单,被告人刁伟、陆凤齐酒后至无锡市惠山区**路**酒店**房间欲殴打刁某乙,与刁某乙同住的单某某打开房门后,被告人刁伟、陆凤齐不经确认对方身份,即对单某某进行殴打。

2.2017年12月20日晚,被告人刁伟伙同陆凤齐、“大某某”,以姜某某发的朋友圈不妥为由,将姜某某带至无锡市惠山区**街道**村田野中,对姜某某进行殴打。

3.2018年2月10日晚,被告人刁伟为向姜某某逼要债务,纠集被告人陆凤齐、“大某某”至无锡市惠山区**路**制衣厂,在姜某某宿舍门口、厂门口燃烧黄纸,以逼姜某某现身还债。

(二)违法事件:

1.2017年6月11日早晨,刁伟酒后至无锡市惠山区**街道**路**土菜馆门口附近,随意朝尤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卡车轮胎上小便,尤某某上前劝阻时被刁伟殴打。

2.2018年1月7日凌晨,陆凤齐在无锡市惠山区**街道**夜排档酒后与姜某某发生争执,后陆凤齐对姜某某进行殴打。姜某某报警后,陆凤齐逃离现场。随后姜某某至长安派出所制作报案笔录期间,陆凤齐再次回到夜排档,将姜某某停放在夜排档对面苏B7KH00丰田轿车左侧后视镜、右侧车门等处踢坏。

3.2019年1月25日晚,刁伟等人与陆某某等人在无锡市**广场**KTV一楼通道内酒后发生口角,互相扭打。

4.2019年2月22日晚,刁伟在无锡市惠山区**街道**浴室门口向周某某催讨债务时,对周某某进行殴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摘录的人员基本信息、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赔偿协议书、照片、接处警详细信息登记表、住宿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杜某某、刘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宋某某、单某某、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刁伟、陆凤齐的供述和辩解;

5.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6.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伟、陆凤齐形成恶势力后,共同持械聚众斗殴;非法拘禁他人;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刁伟、陆凤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刁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刁伟、陆凤齐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媛媛

2020年2月17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刁伟、陆凤齐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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