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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刁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川县**镇居民**居委会**号,住址同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9月19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刁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龙川县老隆镇**下班回家。行驶至龙川县**镇**路段人行横道时,被告人刁某某没有停车让行,导致车辆与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陈某高发生碰撞,致使陈某高头部受伤倒地。4时9分许,群众黄某文开车经过事故现场时立即拨打110报警和120急救电话。龙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接报后赶到现场进行处理,被害人陈某高送龙川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当日,被告人刁某某因受伤在龙川县人民医院治疗时被龙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抓获。经广东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检的刁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7mg/100ml。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河源分所鉴定,死者陈某高符合生前头部与钝性物体碰撞致颅脑损伤死亡。经龙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刁某某应负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高在此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刁某某的家人已赔偿被害人陈某高的家属共计人民币338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龙川交警大队接处警110警情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谅解书、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龙川县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查询证明等;

2.证人陈某亮、黄某文、刁某茹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广东河安司鉴所【2019】痕鉴意字第393、394号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南河【2019】病鉴字第18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广东河安司鉴【2019】醇鉴字第18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袁国梁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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