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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刁某某交通肇事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公诉刑诉〔2019〕1338号

被告人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镇**街**组。2019年7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8日晚,被告人刁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号丰田牌小型轿车沿麓山大道由华阳街道方向往白沙街道方向行驶,23时15分许,刁某某驾车行驶至麓山大道二段中站公交站前路段时,与22时55分在该路段发生交通事故的川A*****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乘客张某某、张某某驾驶的川A*****号沃尔沃牌小型越野客发生碰撞,导致张某某重伤二级,车辆受损。经查,刁某某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芷攸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询问笔录1份。

4.情况说明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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