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刁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5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隆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刁某某驾驶冀B*****轿车沿龙大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东店马路口处时与黄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载李某某、王某某)发生碰撞事故,事故致黄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受伤,李某某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刁某某弃车逃逸。经隆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刁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某负次要责任,其余人员无责任。 2019年4月5日,被告人刁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刁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赔偿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刁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隆尧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5.勘验笔录:隆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现场勘察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7.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晓晗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所在地。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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