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19〕433号
被告人刁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XX区XX街XX栋XX单元XX室。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于2019年1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4时56分,被告人刁某某驾驶秀清驾驶黑AXXXXX号传祺牌小型客车沿哈尔滨市XX区XX路由东向南左转弯行驶至XX路时,将由东向西斜穿XX路的行人盖某某撞倒,造成盖某某受伤,2019年7月29日盖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死亡。经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哈西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刁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盖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鉴定,盖某某损伤符合生前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形成。重度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伤,脑组织挫灭,脑干出血,脑疝形成而死亡。
被告人刁某某于2019年7月2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被告人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刁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刁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若能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和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刁某某缓刑。若未能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和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刁某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庭审情况予以增加或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明鸣
2019年12月19日
附:1.现被告人被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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