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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刁某某交通肇事案)_宝泉岭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宝泉岭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刑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

自然

情况

姓名

刁某某

性别

民族

汉族

出生年月日

1977年**月**日

文化程度

初中

身份证号码

2304211977********

职业

               **

住址

黑龙江省萝北县**镇**村**组

户籍所在地

黑龙江省萝北县**镇**村**组

强制措施情况

取保候审

(垦区公安局宝泉岭分局)

日期

2020年1月2日

取保候审(本院)

日期

2020年5月28日

办理案件流程

2020年5月27日,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宝泉岭分局以被告人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刁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犯罪

事实

2019年12月13日14时许,被害人张某甲(女、50岁)、张某乙乘坐被告人刁某某驾驶的号牌为黑H******蓝灰色长安牌小型轿车,沿黑龙江省共青农场奋苇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黑龙江省共青农场奋苇公路13公里370米处时,因车辆发生侧滑,导致车辆失控,车辆翻倒在路边沟内。致被害人张某甲死亡。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宝泉岭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刁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被害人张某甲无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系因交通事故致胃内食物返流误吸窒息死亡。

被告人刁某某于2020年1月1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共青农场抓获。

证据

清单

1. 书证有被告人户籍证明、侦破经过、谅解书等;

2. 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3. 被告人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宝泉岭分局刑事技术大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宝泉岭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罪名

认定

被告人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量刑 

情节

法定从轻

处罚情节

坦白、认罪认罚

酌定从轻

处罚情节

赔偿并取得谅解

量刑

建议

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一年,并建议适用缓刑。

起诉

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备    注

    1. 被告人刁某某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 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此 致

宝泉岭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广清

                                     2020年6月10日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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