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刁某某交通肇事罪)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948号

被告人刁某某,女,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0********,汉族,文盲,山东省临沂市人,无业,住临沂市兰山区**道**小区**号**号楼**室。2020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日6时许,被告人刁某某驾驶**牌电动三轮车,沿临沂市兰山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路交汇处时,与行人周某某相撞,致周某某重型颅脑损伤并发脑积水、肺炎致呼吸循坏衰竭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刁某某驾车逃逸。经认定、鉴定,被告人刁某某驾驶的**牌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围,其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刁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后逃逸,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坡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