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411号
被告人刁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11992********,汉族,中专文化,**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龙口市**镇**村**号。2017年1月1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龙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20年7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刁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在河东路祥源路路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血液检验,在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9.7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刁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破案报告等书证;2、被告人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判处拘役一个半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行艳涛
2020年9月3日
附:1、被告人刁某某现在住处被取保候审;
2、预审卷宗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