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刁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21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四会市**镇**村村委**村**号,现住佛山市禅城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刁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9****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从佛山市南海区FK音乐酒吧附近出发,行驶至季华六路路段时,被民警查获并被带去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案发当日对被告人刁某某提取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9.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被告人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1年1月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刁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振华
2021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刁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禅城区**镇**村,联系电话1382778****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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