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刁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2********,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务工,住山东省沂水县**镇**村**号。2019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刁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临沂市兰山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半程镇敢胜庄路口时,与对向行驶左转弯的宋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刁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鉴定,被告人刁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时其静脉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45.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证人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刁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刁某某归案后能够坦白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审理,可以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判处其拘役二至三个月,缓刑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淑英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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