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公诉刑诉〔2017〕105号
被告人刁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6********0439,初中文化,住蒲城县北环路**小区,蒲城县**镇**村二组。2016年8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29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刁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A******的小型汽车沿本县城关镇迎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阳光酒店门前时,被我局交警大队城区一中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刁某某血清中的乙醇浓度为163.5mg/100ml,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
3、书证;
4、酒精浓度检验报告书;
5、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燕锋
二○一七年五月九日
附:1、被告人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两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