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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刁某某危险驾驶案)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68号_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平县院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刁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2199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广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5日00时14分许,刁某某酒后驾驶冀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被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广平县大队民警巡逻查获,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87.1mg/100ml。经馆陶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对刁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测鉴定,鉴定结果是199.75mg/100ml,刁某某的行为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情况说明、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

2被告人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馆陶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管会涛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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