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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刁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765号

被告人刁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17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14时许,被告人刁某某酒后驾驶鲁******宝马牌轿车,沿寿光市永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永乐路与洛城街路北200米处时,被巡逻民警依法检查,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87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刁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刁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永为

2020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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