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二部刑诉〔2020〕1952号
被告人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江西省赣县**镇**村**组**号。2015年10月29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温岭市公安局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人民币2000元。2020年10月5日因本案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0时6分许,被告人刁某某酒后驾驶浙JZ7****号小型轿车,途经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城东街道办事处路段,被在此设卡的温岭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被告人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05mg/100ml。
被告人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刁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佳
检察官助理:李静娅
(院印)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外,联系方式158********。
2.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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