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354号
被告人刁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51993********,汉族,专科文化,历城区**不锈钢制品经营部经营者,住本市天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晚,被告人刁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七里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本市市中区七里山路西段时,适遇交警设卡检查,驾车逃离过程中被执勤民警抓获。经抽血鉴定,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8.3mg/100ml。
同年7月7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被告人刁某某到案,并对其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证人证言(郭某某等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刁某某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验报告)、视听资料(查获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自首、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等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霞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刁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666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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