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一部刑诉〔2020〕401号
被告人刁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1199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重庆市江津区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区**镇**街**号。2020年5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1日本院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1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5时许,被告人刁某某在吸食“冰毒”和饮酒后来到成都市新都区人民医院检查治疗,因神志不清电话报警说自己吸食了毒品,并要求警察来抓自己。后接警民警赶到新都区人民医院急诊科大门外找到刁某某,在了解情况后依法对其进行传唤。被告人刁某某以处警民警系假警察为由拒绝听从民警指令,并从身上拿出一把匕首与民警在医院门口进行对峙,威胁和挑衅处警民警。5时45分,刁某某跑到医院监控室内,持刀吓走监控室内工作人员刘某某后,持在监控室内找到的一把消防斧头继续与民警对峙。在对持过程中,刁某某用消防斧意图攻击民警,且将监控室内三台显示器砸坏。6时44分,被告人刁某某在意图继续打砸监控室内财物时,被民警使用防暴器械制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某在公共场所持凶器恐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刁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峰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刁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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