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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刁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一部刑诉〔2019〕280号

被告人刁某某,男,1992年***日,身份证号码4114251992********,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河南省虞城县****村委会**楼村241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虞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6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虞城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5日被虞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15日下午,被告人刁某某手机欠费后,一直拨打110报警电话,无理要求110接警民警为其转接10086中国移动客服,110接警民警对其解释后,刁某某怀恨在心,从家中拿一把铁锤,2019年06月15日19时30分,刁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直接开进三庄派出所院内停下,从电动车上拿出预先准备好的铁锤,直接跑向站在值班室门口值班的民警赵某某,刁某某用铁锤往民警赵某某头部砸几下,民警赵某某推开刁某某后退进值班室,刁某某追进值班室又用铁锤砸民警赵某某头部,后刁某某被三庄派出所民警张某某、文职陈某等人控制,在将其控制的过程中,刁某某将民警张某某、文职陈某打伤,派出所值班室多种办公物品被刁某某砸毁,赵某某、张某某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经开封汴京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刁某某患精神分裂症,在本案中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薛某、陈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米峰、李乾坤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刁某某现羁押虞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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