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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刁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含检一部刑诉〔2020〕562号 

  被告人刁某某(又名刁某某),男,197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安徽省含山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路**号,现住安徽省含山县**镇**街道**街**号因犯抢劫,于1995年12月6日被含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6月25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决定对被告人刁某某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刁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刁某某自2019年4月下旬至同年5月下旬,利用坐落在含山县清溪镇老街自家闲置的溜冰场空房开设赌场,供参赌人员时某甲、时某乙、时某丙(小名时某某)、撒某某、任某某等人赌博,此赌场是以赌具“四字宝”赌博,一人出宝,其他人下宝,每场参赌人员有十余人,赌场抽头方式是由出宝人从每次赔付给下宝人赢的钱中扣取5%,其中一半给被告人刁某某作为抽头渔利款,另一半由出宝人自由支配。被告人刁某某在此期间共开设赌场十场左右,累计抽头渔利约7000元。

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刁某某主动到含山县公安局清溪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刁某某在公安机关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和清单、认罪认罚承诺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时某甲、时某乙、时某丙、撒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时某乙、时某丙、撒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渔利数额达7000元,被告人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刁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以后,被告人刁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含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能龙

检察官助理:熊慧娟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刁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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