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公诉刑诉〔2016〕187号
被告人刁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5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住夏邑县**镇*******。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1月19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6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刁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6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阴历10月的一天,被告人刁某某在夏邑县**镇**村碰见刁某甲领着一个妇女,便以刁某甲带着妇女卖淫为由,威胁要将刁某甲带着妇女卖淫之事举报到公安机关,向刁某甲索要钱财,刁某甲被迫将11000元钱交给刁某某。案发后,刁某某将款退回刁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证明刁某某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成年人;
2、抓获经过,证明刁某某系被抓获归案;
3、收到条、谅解书,证明刁某甲于2015年11月25日收到刁某某退回现金11000元,并对刁某某予以谅解;
4、刁某丙证言,证明去年的一天挨黑和刁某甲一起到刁某某(刁某乙)家给刁某乙送了11000元钱,刁某甲说给刁某乙这个钱,刁某乙就不找他的事了。是因为刁某乙要告刁某甲,刁某甲才给的刁某乙钱。
5、刁某丁证言,证明刁某某因为要告刁某甲领着妇女卖淫,要公安机关抓他,刁某某要刁某甲给15000元,经刁某丙说和,刁某甲给刁某某11000元;
6、刁某甲陈述:因其领着一个妇女被刁某某看见,刁某某以其领着妇女卖淫为由,要向夏邑县公安局举报,如不让其举报就得给刁某某钱,自己害怕就通过刁某丙说和给刁某某11000元;
7、刁某某供述:刁某某供述了以举报刁某甲领着妇女卖淫为由,向刁某某要了11000元钱,案发后退回。
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经审查上述证据的取得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证据的来源合法,被告人刁某某的供述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刁某某以告发刁某甲领着妇女卖淫为由,要挟被害人将11000元交与刁某某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某以告发他人领着妇女卖淫为由,敲诈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光辉
助理检察员:闫向楠
2016年5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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