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8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刁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7时许,被告人刁某某因怀疑被害人任某某与其妻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持菜刀与被害人任某某对质,通过言语威胁向任某某索要“精神损失费”8万元,因任某某无力支付,被告人刁某某逼迫任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塘湄线与苏里线叉口处的立交桥下用菜刀将左手食指中节砍断。此后,被告人刁某某又将任某某带至所前镇来苏周村**号其租房,逼迫任某某跪地道歉并再次索要赔偿费2万元,直到任某某同意支付后才放其离开。经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任某某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刁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恐吓等方式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刁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刁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文艺霏
检察官助理:王 昕
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1、被告人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件材料2册、补充卷1册、菜刀1把;
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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