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刁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住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号。被告人刁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8时许,被告人刁某某在五河县城关镇源达铭座小区西侧黄黄小笼包店附近,将被害人马某某黑色电动车储物盒内两部手机盗走,一部为蓝色OPPO RENO Z,内存6+256G,经五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1940元;一部为黑色华为MATE10,内存4+64G,经五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1444元。综上,被告人刁某某盗窃的两部手机总价值为人民币3384元。
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刁某某到五河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被盗手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五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
6.五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照片、现场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华海峰
检察官助理:郭晨曦
2020年8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居住于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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